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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解释,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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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意思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如果遇到行政争议,既可以选择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第二款里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应该依照法律进行,那么要探讨的就是什么情况下应先复议而不能先起诉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只有在这种情况的时候,才适用《行政诉讼法》37条第2款。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权限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还是发布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加强行政管理,完善行政法制和提高行政效率,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是,也应当看到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制的权威和统一。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但是,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明确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公民权益受到损害,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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