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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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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但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比如:甲乙签订重型机械,甲先发货,乙后付款。在发货前,甲发现乙不论购买谁的重型机械,都不付款,且立刻降价20%出售,套取现金,导致其他供货商都拿不到货款,所以甲作为供货商可以履行不安抗辩权不发货。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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