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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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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本人工资。 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0级工伤按照上海市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要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的本人工资;等到你从单位离职的时候,单位要赔偿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即3个月的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6年是6504元),工伤保险基金要赔付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是3个月的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每年都会调整,要以你根据你离职的时间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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