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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如果发生夫妻一方婚后死亡的,其个人婚前财产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配: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遗嘱上载明的内容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则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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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为以下三类: 1.人,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具体遗产的分配,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按其内容分配遗产,没有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人之间遗产平均分配。
一、所需材料(1)填写申办申请表;(2)提供申请人的明:如居民身份证、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的医院出具;被继承人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死亡的,死亡证明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4)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书、存款凭证、股票等;遗产在的,须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5)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死亡时间、地点,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与妻子子女关系的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6)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声明人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并办理外交认证;(7)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所立的,须经当地遗嘱检验部门检定或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外交认证。
合法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时候被继承人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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