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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罚没物品是指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无法加盖公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在抽样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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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X(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和实施全市监督抽查工作,并公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区县质监部门根据市质监局安排和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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