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有规定的除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
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技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人向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和提出申请的日期。 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的处理意见。 6.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复议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于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于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易有规定的除外。 9.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主要介绍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产品质量首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用户、消费者提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予以登记,以便归档备查。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7日内作出自行处理、移送处理和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办法之所以规定了三种处理方式,并不要推卸责任,主要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都有其职权范围,它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其权限范围内的事情。在社会生活中,有关产品质量的申诉是大量的,而且种类繁多,不可能全部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解决产品质量申诉上有分工,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的,技术监督部门必须管,这就叫主管。划清各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方面的职责范围,可以防止他们之间因主管不明而相互推委,从而有利于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申诉。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也就是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自行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主要采取调解的方式进行。对举报被申诉人不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责令责任方改正。如果产品质量申诉已不属于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同时还涉及到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已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是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犯罪的追究,由专门的机关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行使,其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非常明确,同时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上述权限。对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如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申诉等。此外,还有一些不属于产品质量的申诉,申诉人也有可能申诉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劳动合同争议申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等,都要移送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Υ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处,如果接受申诉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是Υ法行为发生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无权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必须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查处行政Υ法案件一般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行政处罚、执行、结案等程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产品质量申诉,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并将有关申诉材料一并移送。《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主送单λ。即接受移送的部门,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2)案由。要求写明申诉人、被申诉人及申诉的事实理由。(3)移送原因。发生移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申诉已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该申诉属于其他行政部门主管,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三是被申诉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应当移送被申诉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4)移送根据。移送根据即《产品质量申诉办法》有关规定。《产品质量申诉移送书》应当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加盖部门印章。下列三种情况的产品质量申诉不予处理:(1)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不予处理。这是遵循司法优先的原则,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高的强制执行力。(2)对存在争议的产品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无法查清事实。比如双方在实施买卖活动时?有明确产品质量指标等,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能随意作出处理。(3)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理。这是因为这类纠纷本身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比如在传销过程中发生的质量纠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不予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1日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上面就是我对你说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相关法律方面的专业回答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6人已浏览
118人已浏览
1,601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