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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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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若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区,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应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法律意见】 将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100元。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14项,行政处罚50元。 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行政处罚100元5日之内未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的,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00元,记3分。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具体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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