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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违反道路安全法第56条和63条,什么处罚

2024-08-27
违反交通安全法56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行政处罚100元。 2、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14项,行政处罚50元。 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志、标线指示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4项,行政处罚100元5日之内未驾驶人未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罚的,违法证据在审查后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进行处罚,行政处罚100元,记3分。有上述行为的,罚款200元,记六分,可以并处吊扣驾驶证六个月以下。 具体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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