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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一般不构成犯罪,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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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股东权利有下列情形: 1、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或章程,不当行使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常见表现形式。第一,滥用查阅权。二是滥用表决权。例如,如果股东拒绝参加股东(大),法定人数将无法达到。在这种情况下,法定人数往往需要例外规定。三是滥用自益权。四是滥用诉权。比如各国对诉讼权限的限制,或者设立前置程序防止公司被股东恶意诉讼,或者采用集团诉讼防止无休止诉讼,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侵犯了什么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股东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形式包括: (1)《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如股东违反这一规定强行参与表决,则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查账权,但前提是股东应当有正当的理由,一般为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在财务处理上有损害股东利益之嫌。如果股东为个人经营的目的,以查账为由,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则构成股东滥用权利; (3)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经营层出售该资产,也构成股东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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