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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商标法》及其《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以下商标争议案件: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
商标评审案件有以下这些类型: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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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有以下这些类型: (1)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3)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4)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商标评审案件有以下类型:(一)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三)已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的案件;(四)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决定,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案件。
(1)商标异议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商标异议裁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2)商标驳回复审: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的决定不服,依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依法裁决的案件; (3)商标撤销复审:指当事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规定依职权主动撤销注册商标或对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请求做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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