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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果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合同无效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承担多少纠纷等。有效的合同纠纷;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和终止等。大多数合同纠纷是有效的合同纠纷。1、口头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虽然口头合同简单易行,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解决。2、书面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都是书面合同纠纷。3、国内外合同纠纷。这是从合同是否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类型。1、国内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国内合同纠纷没有涉外因素。从程序的角度来说,解决纠纷要容易得多。2、涉外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于涉外因素,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
商品房合同纠纷类型: 1、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能正常交付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类型,通常有两类情况,一是因开发商资金不足或预售不成功,预售人违法将预售款转向投入其它项目或其它行业造成的逾期交房,二是施工或配套设施进度等原因引起的逾期交房。 2、故意隐瞒相关资质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已经作出了比较完善的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除了因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不严,出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并不实际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形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却哄篇买受人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却大张旗鼓地进行工程建设;明明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件,却通过采取签订名目繁多的认购、定购协议的形式为买受人设立种种陷阱。 3、权属证书缺失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适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并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开发商违反上述条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按照《解释》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 4、质量瑕疵型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我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5、宣传广告失真型一些房地产商在预售宣传时,一般者散发精致的售楼书,许诺所预售房屋有优美的环境,高尚的品位,完美的配套设施,周全的物业管理。消费者在接收预购的房屋后才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大有出入,一些配套设施迟迟难以落实,甚至有些就是虚假广告,根本就是无中生有,蒙骗消费者,物业管理更是质价不符。消费者为此与房地产商讨“说法”时,房地产商往往寻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合同纠纷的几种主要类型有: 1、因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2、因合同是否完全履行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3、因合同是否依法或依约定变更、解除而引起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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