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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
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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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人在法律主体上具有拟制人格的性质,法人其本身无法表达意志力,其行为是通过自然人来实现的。因此各国公司立法确立了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过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在民事诉讼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最后,通过以上分析,开发商作为企业单位和银行的贷款服务合同,不能因为更换法人代表而终止贷款,但新法人代表没有协调处理得当,银行在考虑是否贷款中虽然考虑换老板正确,但是否贷款是银行的权利。对于你作为购买的消费者,如果开发商承诺,可以找开发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但如果开发商没承诺,你可以改变贷款银行。另外,之前贷款资料己经交给银行,银行没通知,这种情况建议你与贷款银行协商处理。
公司法人的权利与职责: 1、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2、召开并主持股东会的职责; 3、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与职责。
一、股东的权利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包括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六)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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