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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涉外仲裁有: 1、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因他人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程序不符合规定; 4、...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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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1)无仲裁协议。(2)裁决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超出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者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可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3)仲裁庭的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在实践中,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仲裁员应当依法回避回避的,仲裁机构未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的构成、开庭时间和地点;仲裁庭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辩论;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未经对方质证。(4)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案件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国际上流行的制度,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都规定了这样的程序。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撤销前,法院应当经辖区内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批准。虽然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类似于不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但两者并不重复。由于裁决双方都可以申请撤销裁决,撤销仲裁裁决制度取保护双方的利益,而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只保护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对于裁决书中的书写、打印、计算等性质的错误,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决书的一定期限内书面申请仲裁庭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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