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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方式有:1。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2、符合法定情形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解散是指基于某些原因停止公司经营活动,开始公司清算,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的原因可分为自解散和强制解散。 1、自我解散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 第一种情况是股东事先约定导致解散,第二种情况是股东事后通过股东(大)会议决议导致的解散。以上三种情况都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权利的途径。 2、强制解散包括: (1)行政强制解散:指公司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2)司法强制解散:指符合条件的股东通过提起司法诉讼,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是股东行使解散公司权利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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