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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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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的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走: 1、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2、特殊情形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3、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4、清算结束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解散清算决议,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二、向法院提起解散诉讼。所谓解散公司诉讼,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请求解散公司的诉讼。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解散情况下由清算组成的人员、期限和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特殊措施,即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发生时,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了清算组在指定清算组清算的情况下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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