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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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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所有权,以股票转让收入减去所有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馀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的个人所有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所有权转让人为纳税人,以转让人为扣除义务人。
个人收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股权转让所得收益,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税率是20%,其应纳税所得额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计算,因此,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出台的了办法,要求各省市地区自行制订细则,目前全国只有广州税务局出台了具体办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手房交易收取20%的所得税。具体新闻如下:近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对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出台了补充文件,明确从2006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个人转让房产可实行据实征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税率20%征收个人所得税。文件还规定了个人转让房产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其中转让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5%,转让非住房的应税所得率为7.5%。据实征收按实赚多少征20%文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税法的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该文件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一)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三)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四)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的,还应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五)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的审核意见。据实征收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即转让房产收入额-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对于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用税率同样是2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额计文件还规定了实行核定征收方法的情形和计算方式。个人在转让房产过程中,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一)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不能正确计算售房收入的;(二)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和构成房产原值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的;(三)未能提供支付合理费用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合理费用的;(四)申报房产成交价格低于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审核书》所审定的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五)个人转让已购公有住房不能提供所有扣除项目相关资料凭证的;(六)在办理个人所得税完税手续时,未按本通知第四点规定提供主管地税征收机关出具按“据实征收”审核意见的。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房产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住房为5%,非住房为7.5%)×20%。征收方式自住房屋暂时免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补充文件重新明确了个人自用、购买、转让住房时间的界定标准:购买商品房的,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准;购买公有住房的,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购买公房缴款明细表》上注明的缴款时间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自建住房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时间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屋,以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自用时间为准。个人自用房屋的终止时间,以转让房屋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交易所填报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登记申请表》上注明的受理日期为准。广州地税表示,如果证明文件所注明的自用起点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自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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