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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不能起诉到法院,同居关系的解除以一方的离开为要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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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 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并不是法院受理的范围,法院是不受理的,但涉及财产、子女抚养的除外。男女双方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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