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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
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如下情形: 1、无配偶者之间同居后要求关系的,自行解除即可,无须经任何部门办理手续; 2、有配偶者之间或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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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不能起诉到法院,同居关系的解除以一方的离开为要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解除同居关系到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通过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
1、不能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任何的程序,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也不需要签订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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