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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
我国是不能受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针对不特定对象单方制定和发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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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一: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清楚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标准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不包括实际法律规范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规的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通常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的错误;(3)法律法规对象适用错误。标准三:是否不公平。行政处罚的不公正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同样情况下的不同处罚;(2)不同情况下的相同处罚;(3)重复处罚行为;标准四: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委托的范围。任何超越职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标准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因为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以对行政程序的规定都是各行其是,有的甚至没有规定。但行政程序应受到约束。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法的首要审查原则,主要内容如下:(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具体由行政审判庭承办;(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是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开庭方式,和依法不公开的开庭方式;(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广度: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程度或层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不含合理与否。(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包含的几大法律要素:首先,对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标准,即前述之五指论!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相应的事实根据、证据确凿;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5.是否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上述作为的六个条件和标准,同时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才为合法。六个条件和标准中有一个为否,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其次,对行政不作为的合法性审查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法律上重婚,即知道他人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第二类人构成重婚的要求是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相反,不知道,被骗,不构成重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婚礼,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自居。夫妻相称,除当事人承认和日常生活之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字陪伴,女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孩子庆祝满月,也可以作为认定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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