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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如果是执行阶段的查封,并且没有经过续查封程序的话,现在已经过了查封期限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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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事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在金钱债权的执行中,买方对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房地产提出异议,符合以下情况,其权利可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支持(1)在人民法院检查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在人民法院检查前合法占有该房地产(3)已经支付了所有的价格,或者根据合同支付了一部分的价格,将剩馀的价格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支付执行。(4)非购买者自己的理由没有户口购房者可以对执行目标提出书面异议,符合上述情况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该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凡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凡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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