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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A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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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建筑工程在保证范围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履行保证义务。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住宅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泄漏,为5年(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设置为2年的趋势(5)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部门和施工部门约定。”第八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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