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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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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来的。 两者处理的程序和后果不一样: 行政复议就是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请求处理;行政诉讼就是直接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上法庭。 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拘留和罚款是因为对这两种行为需要作出处理。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政法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由于第一种行政监督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活动的组成部分,所以用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即可涵盖,因此一般行政法上的行政监督主要是指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其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第一种意义上使用行政监督概念的著作以及法律规范是极少的。
行政复议机关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1、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2、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3、未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5、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的。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监督申请后,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是否通过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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