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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
根据规定,家庭中支付较多的人可以获得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条件如下:1、夫妻约定婚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分别所有。要明确约定,并采用书面形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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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补偿的条件:离婚补偿是指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较多义务,因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义务的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物质补偿的一种制度。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要求离婚补偿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履行了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 ③一方在履行上述义务时比另一方付出得较多。 ④必须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
离婚时适用经济补偿制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过各自归有的约定,即婚后财产采取分别财产制度。 2.请求离婚补偿的一方应是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 3.付出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付出的义务予以补偿。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劳务的价值相当。 4.请求离婚补偿权不考虑双方的过错情况。无论双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请求补偿权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其过错剥夺其补偿请求权。
离婚中经济帮助,经济补偿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1、经济帮助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它与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时尽义务较多一方的请求补偿权是不相同的,在离婚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的经济帮助是另一方对于该方的有条件的帮助。应该说,经济帮助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由于男女生理差异,以及夫妻在家庭和社会分工上的差别,婚姻关系中的女方的经济地位往往低于男方,而且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也是不平衡的。这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现象:从事家事劳动的一方,把时间和精力都倾注在家庭上,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受到牵制和影响,离婚后生活水平会急剧下降;而另一方由于对方的默默奉献而无后顾之忧,工作和学习素质和事业都得以提高和发展,离婚后生活水平反而提高。 2、经济帮助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律师应掌握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候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b.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c.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法律同时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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