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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那么当事人的兄弟姐妹是没有权利分遗产的,如果是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
如果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可由兄弟姐妹继承遗产。如死者未留遗嘱,则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均有权继承遗产,如所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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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可见,在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但是,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养兄弟姐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相互间的法定继承权也随之消除。被收养人于其生父母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相互间互有继承权。
中国法院网讯现年70岁的余雅老太将姐姐余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弟弟余言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于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住房归余雅继承。余言去世前,曾写下遗嘱,表明死后愿将一套住房等所有财产赠予姐姐余雅。但两年过去,房屋产权仍登记在余言名下。为了获得受遗赠的房屋,将产权登记至自己的名下,余雅将另一的法定继承人,即姐姐余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余言的遗嘱继承人,确认自己为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房屋之继承人。为了打赢官司,古稀老太余雅特地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亲自上法庭参加了庭审。 余雅与余言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已分别于上世纪死亡。2006年6月,余言因病死亡,余言曾于2005年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死后愿将住房赠予姐姐余雅,所余一切钱物均由余雅全权处置”。经查,余言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余雅称,余言过世后,因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无,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仅存自己和余娟两人。余言立有遗嘱并交付给自己。故认为余言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因被继承人余言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余雅主张按遗嘱继承行使继承权时,其姐姐余娟作为与余雅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依法享有抗辩的权利,但余娟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余言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予确认。
第一,财产所有人可以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你老爸、老妈所立遗嘱给你小弟的财产,你二弟是没有任何份额的。 第二,遗嘱不是公证才有效。没有公证的遗嘱也是有效的。 第三,现在的情形,没有二弟的份额。 第四,小弟改房产证名字,还需要律师通过公证或者司法途径变更。否则房管局不会直接给变更。 第五,建议带上遗嘱原件找律师确认效力后将房产办理继承手续,以免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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