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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该条规定,要考量两个时间点的股东身份:一是提起诉讼时;二是股东会决议形成时。其中,提起诉讼时具备股东身份是必要条件。如果提起撤销诉...
对于程序违法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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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无瑕疵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是否可以撤销。如果股东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不服,认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召集或表决程序违法,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的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22条关于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的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以(书面等)形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在2016年10月20日(地点)召开股东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东100%的表决权;未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注销股东会决议事项如下: 1、全体表决,同意注销公司。 2.同意公司清算,全部清算完毕。 3.公司无任何债券债务纠纷,有任何情况股东愿意承担后果。 股东:(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章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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