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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或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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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抓人的情形如下:1、有还款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而被采取强制执行的债务人,法院会强制执行抓人;2、如果在履行还款义务过程中,债务人有转移,匿藏,出售变卖,毁损个人财产的行为,可以定性为妨碍司法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抓人;3、债务纠纷的被执行人如果违反人民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抓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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