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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对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及执业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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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环保、城乡规划、税务、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四)使用失效药品;(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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