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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包括: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先给付义有权中止履行;后给付义务人在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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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法律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先履行抗辩权:1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届期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重不符合约定条件时;4;2: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指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3: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要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中止履行、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1。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直接影响到其履行能力时,相对方为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或为保证自己履行合同的条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或者转移财产等行为;3、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4)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后应该行、先履行一方为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安履行抗辩权,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就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即指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不安履行抗辩权选择的效力是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乃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义,因此它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借鉴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我认为,该合理期限的确定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不超过30天为宜。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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