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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49条进行处罚。

2021-10-30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价值金额等值三倍以上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处罚。适用本条规定处罚的行为是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行为,不适用于所有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但并非所有不合格产品都会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违反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则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处罚。

相关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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