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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所称的鉴证报告,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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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应当根据鉴证情况,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分为以下四种:(一)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2)。(二)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3)。(三)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4)。(四)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见附件5)。上述鉴证报告应当附有《企业基本情况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申报审核事项说明及有关附表》(见附件6)。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 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 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金额。
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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