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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
1.疫情期间公司工资是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的,即使员工因隔离没有工作也需要发放生活费,相关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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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四川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在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一条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确定的支持劳动者工资的标准应与计扣劳动者病假、事假、旷工等缺勤工资的标准口径一致。 三、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2年,超过可申请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长期待下去。
如果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如果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疫情期间公司工资是需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的,即使员工因隔离没有工作也需要发放生活费,相关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规定来制订标准。 2.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3.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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