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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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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等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税费按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税计算。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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