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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公证,则不能变更。在买卖双方的同意下,未经公证的合同可以变更。房屋买卖注意事项:二手房产权是否清晰,产权证上的房主和卖方...
变更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更具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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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已备案,则无法更名。根据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合同无效房产证变更如果是想更改合同条款,可以和开发商协商更改,不影响备案,商品房备案合同都是格式合同。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赠与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合同生效合同无效可变更、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纠纷效力待定合同 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4、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特别注意: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6、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案例:因赠与人行为能力欠缺而导致赠与合同无效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丈夫育有一子一女,丈夫多年前已去世,现张女士名下有个人住房一套。2004年,张女士患脑血管病及脑栓塞等疾病。2005年2月份,张女士与女儿张甲签署赠与合同一份,表示将名下房屋赠与女儿张甲,并办理了赠与公证,同年6月,张甲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8月,张女士去世。张女士的儿子张乙在张女士去世后对该赠与合同提出异议,并表示,张女士在2006年的时候即被法院判决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司法鉴定也被确认“于2005年全年为限制行为能力”,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 2、审理判决: 法院认为,张女士在2005全年期间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2005年全年范围内,张女士可以进行与她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张女士与张甲签署《赠与合同》及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民事行为,均已超出张女士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故张女士独立实施的上述民事行为无效,其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3、法官释法: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在法定范围内,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但在法定范围之外,其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不能独立地实施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两种合同是有效的,一种是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所订立的合同,另一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本案中,张女士与张甲订立赠与合同超出了其当时的精神健康状况可适应的民事活动范围,对张女士而言,该合同也非纯获利益合同,因此该赠与合同依法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张女士监护人的追认方能有效。但本案中,张女士生前并无明确的监护人,因此,张女士与张甲所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合同条款口头变更一般是有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所以,合同的变更也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但是原合同中有约定不能口头变更的除外。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所以当事人口头变更合同的,应当做好记录,明确变更内容,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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