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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得强迫。 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
自愿加班一般是没有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会有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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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有两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自身维权。可以拒绝加班。当然了,这里始终存在一些问题,自身维权总是在和单位撕破脸皮之后发生。所以,既想要继续干下去,又想要获得足够休息的权利,得要求政府部门能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就是如下第二个办法。 第二,寻求政府行政干预。政府行政干预,这是有法可依的。根据《劳动法》第九十条【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要求对违反劳动法的单位进行处罚。 但是,话又说回来了,这种事情,政府并不是不知道。个中意味,自己慢慢体会吧。
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变相的延长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属于加班。但前提是员工必须有证据证明,确属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员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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