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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评残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不服鉴定结果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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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鉴定确定,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人身损害的伤残评定工作应当由法医进行。无法医的,由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人员进行,伤情复杂的,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专业伤残鉴定机构重新评定。
如果人身伤残鉴定是原告方单方委托的,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以后,可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伤残鉴定是原告方起诉后,由法院委托的,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重新鉴定的。 但是,被告方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要求说明鉴定的理由,看看能不能找出伤残鉴定不能采信的理由,说服法院不采信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 受害人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理费用等鉴定意见,不能以单方委托为由不予采信,但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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