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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购买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2、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 3、买卖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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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买方的乙方如果遇到下列7种情况,有权单方通知甲方解除: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乙双方都有权。 2、甲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届满前,甲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先卖后抵押的。签订后,甲方未告知乙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一房二卖。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还有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隐瞒房屋抵押的、过分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内的合理期限仍未履行的。因为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备严格的法定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不当行使权可能构成违约。因此,购房者如欲解除购房合同,应事先咨询专业律师并按律师的指导意见行使自己的权利。
购房者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的几种情况: 1、签订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 2、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以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所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没有催告的,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才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3、出现法定可解除情形时,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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