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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团队继承可根据中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权。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⑵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⑶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⑷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⑸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⑹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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