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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不接受时,可以要求司法部门说明理由,建议向当地公安局咨询处理,反馈情况。 作为被判刑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缓刑司法部门不接受,也不影响法院的判决。接受矫正对象是一项严肃、严格的法律程序,以权力机关作出的有效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为基础,以法律文件和有关材料为载体,以履行法律程序为表达形式,司法部门应当接受。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在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告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知决策机关。
判后司法局不接收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投诉。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负责缓刑的执行。法院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法院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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