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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2021-01-30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簿本人户口卡上的婚姻状况必须是“已婚”)、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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