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实行本级委托;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实行向本级公安机关的上...
鉴定机构对检验鉴定可能造成检材、样本损坏或者无法留存的,应当事先征得委托鉴定单位同意,并在《鉴定事项确认书》中注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进行检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应当中止鉴定:(一)因自身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无法继续进行鉴定的;(二)需补充鉴定材料无法补充的;(三)委托鉴定单位书面要求中止鉴定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五)有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中止鉴定原因消除后,应当继续进行鉴定。中止鉴定或者继续鉴定,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8人已浏览
1,014人已浏览
2,130人已浏览
7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