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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以后派出所不立案,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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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比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再认真地审查一遍。
如果派出所不作为,可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检察院反映。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受害人遭受非法侵害,但派出所不立案时,可以有以下两种救济方式: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可以向检察院投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综上所述,遇到违法行为,大家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能否管辖立案取决于具体情况,有的是因为派出所没有管辖权。如果是应当立案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可以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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