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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
法医鉴定步骤: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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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制度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二)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法医学鉴定程序内容:法医学病理学检验对象为尸体和尸解器官,主要解决死因、死亡与损伤、死亡与疾病、死亡与中毒、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学病理学检验鉴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1、案件来源主要来源于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委托的相关检查。二、案件委托和受理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做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认真检查检验材料,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对于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和文字资料。三、检验鉴定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工作,一人负责开颅,二人负责开胸腹腔,一人拍照。委托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检验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一人负责取材制片,二人负责检验鉴定。法医学教研室专业人员注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病理学教研室专业人员注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法医学鉴定步骤:1、法医学鉴定主要受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人身伤害法医鉴定的,应当委托县公安机关法医进行初步鉴定,不得越权鉴定。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鉴定。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提交法医审查鉴定材料。受伤当事人应当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诊断材料(x片.ct等)等鉴定材料。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义务确定鉴定时机。委托人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5、对于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在地进行人身检查。6、办案单位或者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者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如果发现新材料,回答新问题,办案单位可以委托原法医进行补充鉴定。7、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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