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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同时,还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一)扣除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因此,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情况,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1、投诉文件中应注明的事项: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2、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下列部门主张维权: 1、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劳动仲裁。如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起诉。劳动者有欠条的,可以直接携带身份证、欠条、起诉状、副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欠款,但单位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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