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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将25°以上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草)范围;划定湿地保护区域,确定湿地生态功能分区。县级以上...
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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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属于谁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详细情况如下: 1、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2、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承包土地退耕还林后国家补贴应该谁得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 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属于谁 依据2003年1月20日实施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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