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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改非进行的,一般依据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等实际情况确定,而对居住房进行拆迁的,一般依据房屋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国有土地上》第十八条征收个...
36、非住宅房屋没有两证的未依法办理用地与建设手续的非住宅房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37、具有区域功能性的非住宅房屋拆迁依照《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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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从而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按照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6个月,由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后平均利润(每月)80%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期限为半年。总之,全东莞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肯定是没有统一的报价的,在东莞市政府制定的补偿办法当中,也是站在宏观的角度上规范了东莞市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工作。在政府组织的拆迁工作当中,也充分考虑到了产权过渡期内民众的一些合法权益,水电费,房租等这些基本上都是按照最低标准计算的。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被征收的房屋不能用于生产经营的损失,必须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利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决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房屋的租金.因搬迁所支付的费用.原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的实际损失和生产经营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对于利润损失,以企业提供的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证明为依据,兼顾当地同业同类生产经营企业市场收益情况予以确认。一般来说,企业撤销停业损失有5种方法:1、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户协商确定;2、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3、按房屋面积计算;4、按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5、按经营效益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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