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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格或租赁两种情况:(1)从价格征收的,其税收基于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2)从租赁征收的,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税收基础。价格征收10%--30%的具体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浙江省规定具体减去幅度为30%。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房地产馀额征收的,年税率为1.2%的房地产租金收入征收的,年税率为12%。房地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1)以房地产原值为纳税基础的应纳税额=房地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纳税基础的应纳税额=房地产租金收入*税率(12%)的税收特征1.房地产税属于房地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收对象只有房屋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收方法,根据自己的房地产税馀额征收,租房屋征收。请注意,房子的典型价格不同于租赁,典型人收取的典型价格也不同于租金。因此,不应将其定为租赁行为从租赁中征收,应按房地产馀额计算缴纳。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规定,产权典型的房地产由承包商按房地产馀额缴纳房地产税,税率为1.2%。
房产税的征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和契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房屋交易金额确定,适用比例税率为20%;契税根据交易房屋的面积确定,一般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次购房按1%缴纳。
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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