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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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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作出的代偿承诺是否与债权人成立合同关系是判断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主要标准。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了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应当认定为债务承担;否则,均应当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第三人作出的偿债承诺与债权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则一般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 2.第三人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或部分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享有的抗辩权。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并没有向债权人作出明确的承担债务的承诺,其亦没有因承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承受任何合同义务。 3.第三人所负的法律责任不同。在债务承担中,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一起或取代债务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其对债权人不承担任何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对第三人不适当的履行行为,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债务人理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债务承担时,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债务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并没有转让债务,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仍是原合同的债务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代债务人进行清偿。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享有债权的为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则是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3、对债务履行主体的意思要求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合意只要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征得其同意。而第三人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任何经济纠葛,如果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则必须经过第三人同意,因为任何人不能未经他人许可给他人设定义务;另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经济纠纷,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因第三人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直接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而无须经过第三人同意。4、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权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5、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要向第三人即新的债权人承担责任;而第三人代为清偿中的第三人如果不能清偿,则由债务人承担履行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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