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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
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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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应该正确把握高利转贷中的高利。具体而言,只要行为人出于转贷牟利的目的,将其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且在支付利息后仍有盈余报酬的,即为高利转贷行为;如果该盈余报酬金额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即可认定为。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盈余报酬不一定是利息。无论是行为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与金融机构相同的利息还是以其他名义收取其他费用,都属于借款人因使用转贷资金而需要支付的报酬。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以“利息”方式收取。第二、数额需达到立案标准。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两次以上的,也属于高利转贷。
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高利贷,违法所得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高利转贷的。 高利贷罪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润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借款人。
高利贷罪立案标准如下: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以高利贷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高利贷转贷,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贷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两次以上,高利贷转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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