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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解除与实际履行不能同时适用,合同一旦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归于终止,则无法再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了。 2、合同成立...
合同未实际履行但约定了履行地的,按照约定;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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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履行,又称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具体化。是指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时间、地点、包装、运输、结算等各项条款全面正确地履行义务。较比于实际履行更为严格。
成立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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