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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和XX《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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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发布,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具体的程序,向税务局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为简化技术审批程序,方便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可持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你单位可持省级或市州、县市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证明文件和有关书面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查后,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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